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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2 16:35:26

来源: 作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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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社发[2017]22 )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
第二条 校外兼职的界定
校外兼职( 以下简称 “兼职”) 是指学校教职工在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
主要类型有:
 一)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包括到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兼课。
 二)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四) 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第三条 鼓励性兼职
 一)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 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 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二)鼓励教职工在校园内探索并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 限制性兼职
 一)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二)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主要包括:
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
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兼课。
第五条 禁止性兼职
 一)禁止兼职的范围
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同意在国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国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
2. 以学校名义承接研究项目但项目经费不进入学户(不含经批准的合作研究);

 

3.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 训机构、培训班;
4.到与学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
5.非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二)禁止兼职的对象
1.本职岗位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 的;
2.不承担或未保质按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3.病休、事假期间;
4.领导干部兼职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本规定第三条( 一)、( 二)款范围内的兼职,由所在部门( )登记,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其它兼职、包括各部门委派本部门职工到经济实体的兼职,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申请人填写《防城港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2.人事处会同申请人所在系部就其在校外兼职期间的行为规范进行工作谈话,主要围绕申请人在校外兼职期间的行为和言论、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规范等方面展开;
3.所在党支部集体研究,由支部书记签署审批意见;
4.所在支部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签批后,呈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涉及国外兼职的需提交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先审批。其中,本规定范围内未涉及到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使用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以及明显代表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从事有悖师德师风的相关活动;不得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从事商业盈利活动;不得以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获取个人利益。
 三)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允许,本人及兼职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学生)、研究和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四)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擅自兼职者,解除其与学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违反本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的擅自兼职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做出降级聘用或解除与学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款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的劳动人事关系。
 四)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 款者,视为侵占学院财产、资源,学将追缴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的劳动人事关系。
 五)在外兼职,因对兼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声誉受到影响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致使学声誉遭受严重影响并导致不良后果者,解除其与学的劳动人事关系。
 六)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兼职教职工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问题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因对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将对该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批准后执行。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行政职务   联系 电话  
到校工作
时间(年月)
  现工作单位  (所在系、部)  
工作岗位
(在对应岗位划 “√”)
教师   科研   行政   教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申请
申请
类型
国内: 各类学会  各类社会团体 兼职律师 其他:_ ________ ______
国外:  _____________ __
兼职时间(所有人员均需填写详细):             ——            
申请审批的内容:    
 


申请人签名:
     

所在党支部意见 (要注明是否同意及同意理由)


同志系我支部在职人员,同意其兼职申请。
支部书记签字: 
支部公章)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学院分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学院主要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