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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2 16:32:33

来源: 作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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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改革和建设事业发展,特修订《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及防城港市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教职工的惩罚坚持思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钻研业务,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者;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教育改革、教学改革或内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三)执行某项重大的或特殊的任务有显著功绩者;
(四)在国际、国家、自治区或市级正式竞赛活动中为争得荣誉和利益者;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发生,使国家或学、教职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六)为节约、保护学资财有显著功绩者;
(七)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学、教职工利益,维护国家、学尊严有功者;
(八)其他方面的绩效突出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第七条 对在学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给予奖励。
(一)学每两年在庆祝教师节期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
1.对坚持改革,勇于实践,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评为先进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比例分别为15%和 10%。
2.对为学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团结奋进的部门可评为先进集体。先进集体的比例为10%。
(二)对在全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奖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各级组织授予先进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或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发明创造、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获奖的级别和本当年的预算情况而定。由获奖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报告,并经学领导审批后在适当场合表彰奖励。同时获得同类多等级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奖金不累加。
第八条 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按照学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章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者;
(四)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者;
(五)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搬弄是非,诬陷他人者;
(六)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者;
(七)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侵犯群众利益者;
(八)丧失立场,纵容和包庇违法行为者;
(九)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者;
(十)丧失国格,损害国家尊严者;
(十一)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者;
(十二)有其他错误、过失行为,应予惩处者。
上述情形,按国家和本的有关规定、办法给予惩处;构成刑事犯罪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本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不具备处分条件但又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受到 通报批评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2 及当年年终奖的 1/4;受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当年年终奖的 1/2,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视情节扣发 6 至 12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按降级后的级别计发;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标准计发。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国家或学资财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由于采购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购进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处分。
(二)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处分。
(三)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被盗或丢失的,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还要共同负责赔偿损失金额的20%以上,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违章办事、浪费国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因责任问题给学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并赔偿 20% 以上的经济损失,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执行上级决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十四条 对搬弄是非,恶意中伤他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责任事故者,要按照管理工作责任事故或教学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乃至处分;对在监考中迟到或有其他不履行监考员职责行为的,除了给予以上处理外,同时扣发监考员的监考费。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人员,给予如下处罚:
(一)发生教学事故的,按《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无故不参加每周固定政治业务学习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旷教 1 学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有旷工或旷教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旷工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旷工 l 天(教师旷课 2 节),扣发 1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3 天(教师旷课 4 节)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 5 天(教师旷课 10 节),扣发 6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6 天(教师旷课 12 节)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 10 天(教师旷课 20 节),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部门领导应按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凡发现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应督促考勤员如实上报。知情不报的,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第十七条 中层(含)以上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上班时间外出兼课、兼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兼课、兼职的,必须书面请示学领导, 经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按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同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兼课、兼职、经商者处理,扣发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按有关政策规定,牟取非法收入,影响教学和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在经济上退赔。

第四章  奖惩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比,以及全教师讲课竞赛评比,由学统一组织,统一执行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各级组织奖励和各种竞赛获奖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奖励材料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并报学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惩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送交人事处审核,经学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条款未涉及的奖励或惩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