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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日常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2 16:19:19

来源: 作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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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因个人事务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范围包括事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等。
第三条 全校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个别岗位因工作性质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专任教师原则上实行走班制,新引进专任教师实施坐班要求,以尽快熟悉学校情况,一般为2年,从其他高校引进(调入)的教师和特殊高层次人才至少1年。
第五条 凡学校和各部门安排的工作、学习、会议、值班等均纳入考勤范围。
第六条 系部可根据实际,出台具体的考勤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全体在职人员。其他与我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日常工作时间

 学院实行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7:30如有变动,以学院办公室正式通知为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和登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具体考勤工作。凡不执行考勤的部门,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  各部门考勤结果实行周报制度,考勤员应认真按天记录人员出勤情况,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每周一汇总前一周考勤情况,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各部门的考勤结果作为年度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应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晋升和工资发 放的重要依据。对有瞒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现象的部门,经查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勤种类分为:出勤(含公出、出差);请假(事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缺勤(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等。
第十三条  考勤表须由本人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和绩效等的依据。

第四章  请假管理

十四  实行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离开学校驻地报告制度。教职工非节假日因事因病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节假日使用包括个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在内的公务经费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的,应当请假。教职工节假日因私事离开驻地的,可不需请假,但要在出发前和回校后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和分管领导,以便学院根据实际协调有关工作。  
十五 教职工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填写《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人在假期开始前完成请假流程,否则将以旷工处理。如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书面请假的,须先电话请假,并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前结束假期的,需及时提出销假申请,人事部门将以销假程序完毕之日计算假期时长。假期结束需要续假的,需重新办理并完成请假手续;教职员工的请假单准假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到相关部门,没有请假单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请假具体流程:
填写《请假表》——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存档——到人事处销假。
十七 请假审批权限假时间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天以上,3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共同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审批超过7天,上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
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请假,按照有关规定请假备案。

  请假类型、待遇

第十八条  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非寒暑假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事假。事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一般每次 1-3 天,最长为 15 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 30 天。连续请事假超过 15 天,停发当月财政工资。在职人员事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如下:事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数= [(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30 天)×事假总天数];连续事假在 15 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超过 30 天的,超出期间除不享受财政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外,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教师因请事假耽误的课程,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安排补上的,不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探亲假凡工龄满一年的教职工(含享受在编职工待遇的招聘、录用人员),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的,由各部门利用寒暑假时间统筹安排教职工探亲(假期及待遇按本文所附的《各种假期及待遇简明表》规定处理,下同)。
长期远居两地的教职工,从结婚后的下个年度起,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 30 天。结婚当年探望配偶,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父母假,假期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可以两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 40 
丧偶、离婚教职工,可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每年给一次探父母假,假期 20 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 天。
由学校派送到外地进修、培训的教职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当年可回父母或配偶所在地探亲一次;父母或配偶已到其进修、培训所在地探望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间隔时间不予累计,不得续假。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路程假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探亲者探亲假期满后到人事处销假,由人事处签署路费报销意见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见习期、初期工作的教职工和退休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离休干部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境外探亲的,先到人事部门领取《因私出境审批表》,经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后,再填写 “请假报告单”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原则上不能续假。    
第十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打架斗殴或擅自接受诸如美容等项目而引起的伤病不能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病假所需材料。请病假时需持病历和病情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部门负责人处办理,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保存病情证明材料原件并按上报。除特殊情况外,病假一般应提前或当日提出申请,非住院病假,应根据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规定的时间请假,无病情证明材料,病假一般为三天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办理续假需准备复诊材料,并向所在部门提供原件。请假人无法完成手续办理的,可请家人或同事代为办理。
病假期间待遇。教师因请病假耽误的课程,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安排补上的,不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教辅和科研单位人员休病假的,按以下方式计算:
1.连续病假 2个月以内的,在职人员病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为:病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扣发数= [(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30 天) ×病假总天数] ×50%。
2.连续病假2 个月(重大疾病连续病假 6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上级规定根据工龄长短扣发一定财政工资
第二十条 婚假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适龄婚假为 3 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外地结婚的不另给路程假,车船费自理。
请婚假必须持结婚证书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婚假不能分几次请,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超过 6 个月不请婚假的,不予补假。
教职工婚假规定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产假
产假一般为 148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25 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不顺延。男方护理假须在生产前1 周或生产后 1 个月内提出申请。
提前休息或到外地分娩的,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期。
请产假应持出院小结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假
因流产或作计划生育手术者,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交人事处备案,可按规定时间休息 (人流 15 天,引产 30 天,女扎 21 天,放环 2 天,取环 1 天,男扎 7 天,人流加女扎 30 天,引产加女扎 40 天)。
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含非婚流产、人工流产和因怀孕引起的各种疾病)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假、病假待遇,只能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可请丧假 1-3 天, 目的地较远的可另加路程假。如需续假,则按事假处理,续假最多不能超过 5 天。
丧假在规定期限内,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工会对直系亲属死亡的教职工给予 500 元抚恤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经认定为因公负伤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按上级部门颁发的相关制度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因公请假
教职工因公出差、学习培训或者办理公事等记为公假。教职工因公请假,也须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以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填写的,必须先口头请示并经批准,事后补办出差手续。教职员工的出差审批单完成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到相关部门,没有出差审批单者,按旷工论处。

  附则

二十六  由于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哺乳假等引起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的变化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制度核定。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二十八 学校将不定时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并进行记录,如发现各部门有瞒报出勤的情况,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录: 各种假期及待遇简明表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法定全体 公民假日
         文件依据
新年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周末双休
放假 1 天( 1  1 日)
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初三)
放假  天(农历清明当日)
放假 1 天( 5  1 日)
放假  天(农历端午当日)
放假  天(农历中秋当日)
放假 3 天( 10  1 日、2 日、3 日)

星期六、星期日,2 
如适逢星期六、星 期日,应在工作日 补假
中华人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3  《国务 关于修改〈全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决定》

    假日
妇女节
青年节

儿童节
放假半天( 3  8 日)
14 周岁至 28 周岁的青年放假半 天( 5  4  
13 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6  1  
如适逢星期六、星 期日,则不补假

其它节日、 纪念日
教师节
建军节
护士节
广西壮族自
治区成立纪
念日,广西
“壮族三月
”等等
9  10 
8  1 
5  12 


农历三月三

是否放假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国内探亲假期及待遇
 

         文件依据
教职工探望配偶 30 /每年一次

路费全部报销, 假期工资照发。


桂人社发[2018]6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20 /每年一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20 /每四年一次
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已婚人员探望父母 30 /每四年一次

 



探亲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 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包括出租车、专车)


校级领导、正高职 称及相应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  座、软卧),   /    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 座、硬卧),   /    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1.探亲职工到探亲目的地有多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行程、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探亲职工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最高限额 20 ),往返机场、火 车站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 用,据实凭据报销。
3.探亲职工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没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据实凭据报销。
4.据[82]侨政会字第 011 号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国内 探亲的同等待遇。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抚养人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 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境外探亲假期及待遇
 

          依据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 探望配偶 (含职工要 求探望在国外定居的 配偶) 半年/4 年以上一次 每年 1 个月/不足 4 年的





南宁至出境 口岸往返 路费按国内探亲规定 报销、境外路费、  疗费自理,假期工资 照发








 82)侨政会字  011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含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外定居的父母) 4个月/4年以上一次
70 /3 年一次
45 /2 年一次
20 /每年一次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含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外定居的父母)
40 /4 年一次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兄弟姐妹
40 /4 年一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会亲 视情况给予事假 1-3 个月 停薪,一切费用自理  83)侨政会字 007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 出国探亲
出国前确定留学年 限在 3 年以上,婚后 在国外学习期限达 1 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 3 个月,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一切费用 自理。  3 个月国内工资照发,  4 个月起停薪,第 7 个月起不保留公职  88 )教   003 号及本校规 



干部、工人因私事出
申请去港澳的,从取 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 取得护照签证之 起给假半年(均含往返路途所需时间)。 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 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假期工资发与不发,与其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79)侨内字第 030 

1.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与归侨、侨眷职工同等看待。 
2.归侨职工的父母在国外去世后(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或原是华侨,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 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 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 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或者在国 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 10 -

 

婚、产、病、丧、学习假期及待遇
 

       文件依据
   3  往返路费自理工资  80)劳总薪 29 
产假、孕假 1.148 天,如需提前休息则从休息之日算起;
2.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 其寒暑假时间不顺延;
3.哺乳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 一个小时。


财政工资照发,补  1000 /月(   2、8 ),不影 响评奖
国务院令第九号;
广西区人口与计     20161月15 通过); 劳险 字( 1988 2 号;
教人( 1992) 8 
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25天看护假 工资照发 广西区人口与计      2016  1  15日 通过)


流产、
计生假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15-30 天;
2.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42 天;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4.计划生育手术假:人流 14 天,引产 30 天,女扎 21 天,放环 2 天,取环 1 天、人流加女扎30 天, 引产加女扎 40 天,男扎 7天。
   


  
2 个月以内的 财政工资照发,病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扣发数= [(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 30 ) ×病假总天 ]×50%。
国发( 81)52
 

2 个月以上(重大疾病 6 个月以上)
从第 3 个月起,工 龄不满 10 年的财 政工资发 90%;工龄 10 年的财政工 资照发, 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 个月以上的
从第 7 个月起,工 龄不满10 年的财 政工资发 70%;工龄满 10 年的财政工资发 80%,不享  励性   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工资照发 劳人险局  1983 15

  

1-3 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路费自理,工资照 发。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发放 500元抚恤补贴。  80)劳总薪 29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处室
系部
 
请假类别 £事假 £探亲 £病假 £婚假  £产假 £计生假£丧假 £工伤假£因公出差 起止时间   合计  天数  
请假原因


 
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销假  日期
签名:
                                                      





备注   
 
病假、事假审批权限:事假一般每次1-3天,最长为15全年累计不能超过30 天。
(一)病假时间()以下,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审批;天以上,3()以下,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共同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书记/院长共同审批超过7天,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
(二)事假时间()以下,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审批;天以上,3()以下,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共同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含),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书记/院长共同审批超过7天,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
)管理岗位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请假,按照有关规定请假备案。
此表交人事处存档,假期结束请假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做好销假记录)告知部门考勤员。探亲假、婚假、产假、计生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姓名   出差人职务  
所在部门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日至              
出差事由  
乘坐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租车   □单位派车   □其他  
处室领导
   



        
学院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学院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